【头条评论】 鲍威尔的底气何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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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11月议息会议后的新闻发布会上,美联储主席鲍威尔被问及若当选总统唐纳德·特朗普要求其辞职,他是否会同意。鲍威尔斩钉截铁地回应道:“不会。”

  美联储是一个联邦政府机构,美联储主席由总统提名。2018年,时任总统特朗普将鲍威尔提名为美联储主席。那么,为何鲍威尔对自己即将到任的顶头上司、曾经对自己有“知遇之恩”的特朗普态度如此强硬?

  鲍威尔的硬气,主要来自美国法律的撑腰。

  1913年,美国国会通过了《联邦储备法》(Federal Reserve Act),美联储由此诞生。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,它的主要责任包括实施国家的货币政策,以促进美国最大就业、稳定物价和维持适度的长期利率等。

  对大多数关注美国经济的人而言,美联储是一个整体。但事实是,美联储成立的时候,是包括两个部分:一部分是位于华盛顿的联邦储备委员会(Federal Reserve Board),另一部分是分布在全美12个不同城市的联邦储备银行(Federal Reserve Banks)。其中,只有联邦储备委员会是联邦政府机构的一部分,但12个联邦储备银行却不是政府部门,而是非营利性机构。

  美联储最重要的货币政策——公开市场操作,则是由华盛顿的联邦储备委员会7名成员,以及另外5位地区联邦储备银行主席组成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决定。

  在成员组成上,隶属联邦政府的联邦储备委员会由7名理事构成,包括主席、副主席、监督副主席,以及其他4名理事。他们分别负责消费者及社区业务、金融稳定、金融监管、支付和清算等事务。所有的理事都是由总统提名,经过国会确认后才能上任。每位理事的任期为14年,到任后不能连任。理事的超长任期,也是为了避免政党轮换影响美联储政策连续性。

  需要明确的是,理事一旦上任,总统没有权力罢免。当然,如果理事出现了非常明显的严重错误,确实需要罢免其职务,就必须有国会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通过才可以。在美联储111年的历史上,有多位总统提名的理事因为没能获得国会通过而失去任命,但从未有过一名在任理事进入被罢免的程序,更不用说真的被罢免。

  除了来自法律的保护外,还有法官判罚先例的影响。

  1935年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“汉弗莱遗嘱执行人诉美国”一案中认为,国会在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》中制定保护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不因正当理由而被解雇的条款,并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原则。这一决定为总统的宪法免职权开辟了一个例外,即独立、两党、多成员机构的负责人“既不履行政治职责,也不履行行政职责”时,总统不能随意解雇他们。美联储作为美国联邦机构的一员,也被视为受这一先例保护的机构。

  既然法律上总统很难罢免美联储主席,那为何特朗普又三番五次对鲍威尔施加压力?

  最近,包括前特朗普白宫顾问麦克加恩在内的多位律师呼吁,恢复总统可以随意解雇联邦机构负责人的权力。他们的请愿得到了美国商会、几位共和党州检察长和不少保守派非营利组织的支持。这些支持者认为,今天的联邦机构比1935年最高法院对汉弗莱的“汉弗莱遗嘱执行人诉美国”一案的核心——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强大得多。

  考虑到如今美国最高法院多位法官来自特朗普的任命。如果最高法推翻“汉弗莱遗嘱执行人诉美国”的判例结果,那意味着特朗普将拥有解雇美联储主席的权力。

  此外,尽管《联邦储备法》规定,除非有正当理由,否则美联储理事不得被免职。但它并没有明确规定,总统不能将美联储主席降职为普通理事而重新任命新主席。也就是说,特朗普虽然不能剥夺鲍威尔美联储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的资格,但是,把鲍威尔从主席降职到普通理事,是有议价空间的。

  但考虑到鲍威尔的美联储主席任期到2026年结束。在最近的两年内,以上“解雇”鲍威尔的理由都不太可能实现。鲍威尔的主席职位,还是比较稳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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